民事訴訟第三人答辯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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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民事訴訟時,如果是因為案件原因出現第三人,那麼,第三人就會出庭配合法庭調查工作,這時第三人需要提交答辯狀。民事訴訟第三人答辯期限是多久?跟着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民事訴訟第三人答辯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答辯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第三人答辯期限為15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答辯期限與舉證期限區別

1.簡單的説就是起訴-開庭審理-判決-執行

2.舉證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雙方約定在某一時期內向法院提供證據,過期的證據不被法院支持。答辯期限是罰原告起訴後,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並指定答辯期限,讓被告提交答辯狀。兩者不是一個概念

3.答辯期限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自後開始的,可以申請延長,舉證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案件難易程度不同,當事人可以同協商

4.不交答辯狀不影響案件進程。但舉證期內不舉證可能導致法院承認對方全部證據(仍需要質證)

5.民事訴訟程序相對比較簡單,但因個案不同,仍需謹慎對待,以免錯失良機

二、民事訴訟中,舉證期和答辯期有什麼區別和聯繫?

簡易程序中的民事審理,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一般受民訴法答辯15日和舉證期限不少於三十日的規定川但因當事人要求答辯和延長舉證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長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但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舉證期限不少於30日,答辯期限不少於15日,舉證期限雙方當時協商一致的可不收不少於30日的規定。

三、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是什麼意思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從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有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權利。

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也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複印件一併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

舉證期限以及答辯期限分別是幾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民訴證據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根據《民訴證據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根據《民訴證據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

根據《民訴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説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範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

根據《民訴證據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鑑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根據《民訴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勘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重新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民訴證據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庭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

綜上所述,一般開始了民事的起訴之後都需要給被告一定的時間來準備應對的材料和證據,在保持二者之間的公平狀態之後才會開庭,但是因為被告準備的時間將直接決定原告已經可能遭受的利益,所以給被告的期限往往都只有半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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