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被告不適格法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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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被告不適格法條是什麼?

行政被告不適格法條是什麼?

行政被告不適格法條是《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眾所周知,原告主體不適格,其即不具備提起該訴訟的權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義上的訴權,因而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則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對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法院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及理論界都存在爭議,理解上的差異,導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處理也不盡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二、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轉移規定是什麼?

有被告資格的主體被撤銷,其被告資格轉移給其他行政機關。這裏需要把握的問題是:

1、被告資格轉移的條件。有被告資格的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被撤銷,在法律上該主體已經被消滅。

2、行政機關被撤消後,其職權繼續由其他主體行使的,如職權歸入新組建的行政機關,分別由兩個機關行使或者被收歸人民政府。被告是繼續行使職權的機關。

3、行政機關被撤銷的,其行政職權隨政府職能轉變而不復存在,下放到企業或社會組織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民事訴訟法》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原告主體不適格,是指原告沒有訴訟權利能力,或者與案件不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主體不適格,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行政訴訟還是屬於民事領域方面的一些這種活動,都是需要由當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同時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起訴的話就是要有具體的被告,否則將會被裁定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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