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被告不適格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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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被告不適格怎麼辦?

行政訴訟被告不適格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對行政複議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訴嗎

我國法律上規定了,公民找政府辦事或是政府在執行公務時,給公民的權益遭受損害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解決。要是行政複議解決不下的,跟勞動仲裁一樣,可以接着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實踐中下面幾種情況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對被行政機關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法律規定的給公民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卻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行政訴訟被告不適格的情況有哪些?

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眾所周知,原告主體不適格,其即不具備提起該訴訟的權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義上的訴權,因而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則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對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法院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及理論界都存在爭議,理解上的差異,導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處理也不盡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訴訟是可以由公民提出來,但在提出時也需要確定有明知的被告,而且被告一定要與案件有直接的關係,如果不適格,那麼法院就會駁回自己的訴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弄清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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