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的重複起訴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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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重複起訴的幾種情形:
1、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經人民法院告知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被裁定駁回起訴後,又變更被告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複起訴。
2。原告已申請撤回起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複起訴。
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中的重複起訴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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