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全文中對行政訴訟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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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全文中對行政訴訟含義的規定

行政法全文中對行政訴訟是如何規定的

知道行政法全文中對行政訴訟的規定,必須要知道行政訴訟。在行政法全文中,有以下規定: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在我國,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並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行政法全文中對行政訴訟特徵的規定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我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恆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恆定性,允許被千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着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所訴自訴人。

在學習了行政法全文中對行政訴訟的相關知識後,想必大家更加了解行政法全文以及對行政訴訟法特點的規定有哪些,與其他法規有哪些對比等等。其實,我們平時就該養成自覺遵守和維護法律,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不僅要守法,還要及時瞭解國家關於法律的新政策新規定。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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