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怎樣確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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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怎樣確定被告
律師解析:在行政訴訟中,經複議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直接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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