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分級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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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分級和標準

患者和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案例在社會中是很多的,有些醫院的設備陳舊,而且一些醫生的職業素養並沒有達標,導致在醫治的時候發生醫療事故,從而產生了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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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以下是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牀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牀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三)二級甲等醫療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四)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0;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依賴造瘻;

10.肝缺損3/4,並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於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睾丸、副睾缺損;

16.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型)。

(五)二級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毀容;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o;

3.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6.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損2/3,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11.一側有功能腎缺失或腎功能完全喪失,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

12.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瘻;

13.全膀胱缺失;

14.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5.雙上肢肌力IV級(四級),雙下肢肌力0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1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17.一側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0.雙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矯正;

21.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22.一下肢膝上缺失,無法裝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I型)。

(六)二級丁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礙;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於70%;

6.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o;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91dbHL(分貝);

8.舌缺損大於全舌2/3;

9.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10.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11.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2.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3.吞嚥功能嚴重損傷,依賴鼻飼管進食;

14.肝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15.肝缺損1/2伴有膽道損傷致嚴重肝功能損害;

16.胰缺損,胰島素依賴;

17.小腸缺損2/3,包括回盲部缺損;

18.全結腸、直腸、肛門缺失,迴腸造瘻;

19.腎上腺功能明顯減退;

20.大、小便失禁,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1.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22.單肢肌力Ⅱ級(二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3.雙前臂缺失;

24.雙下肢癱;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6.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7.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側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雙足全肌癱,肌力Ⅱ級(二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七)三級甲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並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瘻;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於20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o;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81dbHL(分貝);

8. 鼻缺損1/3以上;

9.上脣或下脣缺損大於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12.胃缺損3/4;

13.肝缺損1/2伴較重功能障礙;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較重功能障礙;

15.脾缺失;

16.胰缺損2/3造成內、外分泌腺功能障礙;

17.小腸缺損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狹窄,需定期行尿道擴張術;

19.直腸、肛門、結腸部分缺損,結腸造瘻;

20.肛門損傷致排便障礙;

21.一側腎缺失或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

22.不能修復的尿道瘻;

23.膀胱大部分缺損;

24.雙側輸卵管缺失;

25.陰道閉鎖,喪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復的III度(三度)會陰裂傷;

27.四肢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8.單肢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9.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30.一手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3.雙下肢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34.下肢雙膝以上缺失伴一側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喪失,能裝配假肢;

3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6.雙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7.雙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八)三級乙等醫療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1.輕度智能減退;

2.中度癲癇;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8.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o;

9.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11.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12.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14.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16.胰缺損1/2;

17.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損大於腹壁1/4;

1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20. 雙側睾丸萎縮,血清睾丸酮水平低於正常範圍;

21.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24.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5.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7.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九)三級丙等醫療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1—0.3,視野半徑<20o;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56dbHL(分貝);

6.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並易發生誤吸,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7.頸頦粘連,影響部分活動;

8.肺葉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9.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

10.胃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1.肝缺損1/4伴輕度功能障礙;

1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伴輕度功能障礙;

13.膽道損傷,需行膽腸吻合術;

14.胰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小腸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6.結腸大部分缺損;

17.永久性膀胱造瘻;

18.未育婦女單側乳腺缺失;

1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缺失;

20.育齡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缺失;

21.育齡已育婦女子宮缺失或部分缺損;

22.陰道狹窄不能通過二橫指;

23.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髖關節之一喪失功能50%以上;

25.截癱或偏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部分喪失,能行關節置換;

27.一側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喪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一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1.單手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3.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34.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可以行關節置換;

35.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裝配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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