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方式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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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或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方式分為

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由此看來,連帶保證責任更大。保證合同中一般都明確寫明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視為連帶保證。保證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的視為一般保證,如果明確約定的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當事人訂立的保證合同推定不出是一般保證的視為連帶保證。

法律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二十條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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