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髮行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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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權基金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

私募股權基金髮行費用由誰承擔?

1、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2、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4、有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税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基金募集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非法集資問題

2009年紅鼎創投劉曉人因無力償還民間集資被迫向警方自首,後被判死刑。同樣是2009年,上海匯樂創投黃浩因涉嫌非法集資最終被判無期。這兩起案件的先後發生,給創投界以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內都產生很大的震懾力,許多人開始思索基金如何進行有效的資金募集而又不觸碰法律上關於非法集資的紅線,這也是筆者在實踐中遇到的最多的問題。

之前業內對防止非法集資主要基於兩點:一是募集人數不能超過200人,否則會構成公開發行;二是不能承諾固定收益,否則很有可能觸線。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做了明確規定: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同時司法解釋要求上述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實踐中,上述四個要件同時具備,並不是很難的事情,所以許多人在第二個構成要件上做文章,認為只要不採用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即可避免觸碰非法集資紅線,也有的人認為媒體、傳單和手機短信肯定不能再用,但推介會仍可以適當進行,不過推介會只能進行知識普及和熟稔潛在LP, 會後再私下聯繫商討出資事宜。

嚴格説來,筆者更贊成上述前一種觀點,後一種觀點是玩弄文字遊戲,有打擦邊球的嫌疑。最高院司法解釋已明確禁止採用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推介會上儘管不涉及具體的出資行為,但其仍構成該司法解釋規定的宣傳方式,因此採用推介會這種方式時,應當慎而又慎,能不用則儘量不用;再者,要適當提高LP的合格度,嚴格控制人數,即不超過法律規定的五十人上限,對單個的LP,其出資按規定最低不能低於100萬元。做到上述兩點,基金募集過程中基本可以遠離非法集資風險。

三、私募股權基金髮行費用承擔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費計提比例問題,是有限合夥協議中的必備條款。實踐中,很多LP對PE行業並不是太瞭解,就GP提到的管理費計提,往往糾結很長時間。因為實踐中GP通常是以基金管理公司的身份(也有是基金管理有限合夥企業,但其背後實際都受GP控制)在這裏僅對行業常規及慣例做以介紹。

管理費用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GP向LP收取的費用,一般用來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開銷,諸如公司註冊費用、辦公場所租賃費用、人員工資、差旅費用等,對基金的正常運作至關重要。對於管理費的計提比例,行業常規一般是LP總出資金額的2%,另外也有一些隨時間遞增或遞減的安排,如在開始的1—2年內管理費為2%,隨後幾年按實際投資金額2%計提管理費或者逐漸降至1.5%等。另外,也存在管理費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規模的下降而遞減的安排。通常,決定管理費計提比例主要考慮的因素有:基金的規模及類型、聘用的人員、租用辦公室的地點及規模、基金存續期的長短等。最主要的還是取決於雙方在有限合夥協議中的約定。

另外需要説明的是,在基金的運營中,除了一些日常開銷通過管理費用支付外,GP還會產生一些費用,通常這些費用由LP來承擔,主要包括:聘請法律顧問的費用、聘請審計師的費用、向LP定期彙報基金表現而產生的開支、向中介機構支付投資項目的中介費用等。不過,現在絕大多數GP和LP 都會商定,將產生的這些費用全部計入投資成本,待最終收益分配時再進行相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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