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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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一般是債權人通過訴訟的方式向債務的債務人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效力包括以下三點:
(一)對債權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有兩方面:
其一,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支付。
其二,債權人有權從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處直接受領所履行之債。當然,上述債權人的權利以法院確認其代位權成立為前提。
(二)對債務人的效力。代位權行使的直接效果應歸屬於債務人。一旦法院通過裁判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債務人不能就其被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作出處分,也不得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三)對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一般不會影響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權利和利益。因為即使不行使代位權,他們也要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債權人代位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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