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債權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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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後,債權人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是不小心超過了規定的時效,則此時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法院方面也是不會再受理案件,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其他的途徑來解決債權糾紛。那現實中我們該如何確定債權的訴訟時效呢?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怎麼確定債權的訴訟時效

一、怎麼確定債權的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此,在民間借貸中,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大致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從借貸合同規定的償還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第二種是沒有約定清償債務的期限的,則應當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對於第一種情況,審判實踐中不存在什麼爭議。難以處理的是第二種情況,我們經常遇到原告拿着五六年前,甚至十幾年前的借條來起訴,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而被告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應當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

二、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怎麼維權

1、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

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並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後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後,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後又停止履行債務,意味着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後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條解釋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對於債務人的範圍可能會出現爭議,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就喪事了勝訴權,但是,債權人可以通過和債務人溝通來實現債權,或者使訴訟時效重新起算。債權人在和債務人溝通時,要將就技巧,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債權債務律師該怎麼辦,以免債權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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