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消滅的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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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消滅的幾種方式?
律師解析:債的消滅的概念債的消滅,是指債的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債的消滅的原因債的消滅原因大致有四類:
(1)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消滅,如免除、解除;
(2)基於債的目的達到而消滅,如清償、混同;
(3)基於債的目的不能達到而消滅,如給付不能;
(4)基於法律規定。
債消滅的情形:
一、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
二、抵銷:是指雙方互負同類給付債務,各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法律行為。抵銷權為形成權,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
抵銷的效力:雙方互互債務消滅,抵銷具有溯及力
三、提存:是指債務人在其債務已到履行期限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履行義務,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有關部門予以保存而消滅債權債務的制度。
四、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債的關係的單方行為。
五、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混同原則上導致債權消滅,兩種情況例外:
1、債權作為第三人的權利之標的;
2、票據債權在到期之前轉讓到債務人手中不消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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