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消滅債極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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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消滅債極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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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權消滅抵押權是否消滅

抵押物權是依附在主債務上的,所以主債務消滅的,抵押權也會消滅。
主債權是抵押權所擔保的原本債權,是依當事人之間的主合同產生的不包括約定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在內的最開始的債權。抵押權從產生到消滅,都是為了使主債權得以圓滿實現,所以主債權毫無疑問屬於抵押擔保的範圍。
無論被擔保的債權屬於何種類債權,一般來説,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應就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作出約定並在抵押權設定登記時一併加以登記。這是出於抵押權特定原則的需要。因為如果主債權的種類數額沒有確定下來的話,抵押權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換價值就無法確定;抵押權得以優先受償的範圍也就沒有確定。
法律依據《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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