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起訴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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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議的主張有職責提供證據,在訴訟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否則你的主張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以下是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1、提供能夠證明、關係存在的借券、借條或借貸合同等書面證據。無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2、有保證人的,應提供保證人的姓名、性別、年紀、工作單位和住址;保證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保證協議的應提供書面保證協議或保證條款。
3、有質物的,應提供典質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手續。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手續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手續。
5關於共有被告的相應證據,如列夫妻另一方為共有被告,應提交婚姻關係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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