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清償合夥企業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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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麼清償合夥企業債務

怎麼清償合夥企業債務

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的清償屬於補充性責任,即只有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方由合夥人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財產優先用於清償合夥債務,個人財產優先用於清償個人債務

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債權人有權選擇請求全體、部分或個別合夥人清償,被請求清償的合夥人即須清償全部的合夥債務,不得以自己承擔的份額為由拒絕。

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債務的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二、新合夥人要承擔合夥債務嗎?

新合夥人的入夥行為表明他對於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及債務狀況予以認可,在這種情況下,他理應對合夥企業過去的債務同樣承擔責任。並且如果允許其只對以後的債務承擔責任,就會出現在一個合夥企業中存在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不同責任的兩種合夥人,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將帶來一定程度的混亂。

我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通常情況下,合夥人之間的約定只要不違反國家強制法規定,就有效---即法無禁止即有效。法律不限定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就合夥關係有特殊的約定,法律保護合法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入夥協議約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夥協議根據新合夥人入夥時的具體情況約定新合夥人對其入夥前的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的,這一做法並不違法

新入夥的合夥人仍應對入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同等責任即無限連帶責任,僅是在新老合夥人之間約定的對外效力的表現形式,即新老合夥人即使存在內部協議,對不知情的第三人債務然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老合夥人之間約定的對內效力表現在:為了防止原合夥人利用接納新合夥人入夥達到轉嫁債務的目的,避免合夥企業對新合夥人的欺詐行為發生,保護新入夥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合夥協議另有約定者除外。新合夥人雖然與老合夥人一道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新合夥人依據雙方的“新合夥人不承擔入夥前債務”的約定,就其承擔部分向老合夥人追償。

俗話説,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如果存在債務,就應該按期清償,合夥企業也是如此。由於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涉及到多個合夥人,而某些情況下合夥人之間對於債務的承擔有可能達不成一致的意見,也就是都不願意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或者是互相推諉。如果您不知道應該如果向合夥企業追債時,不妨諮詢一下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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