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的債務承擔為何是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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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的債務承擔為何是效力待定?
律師解析:免責的債務承擔導致債務主體變更,從而可能增加債權實現的風險。因此若由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該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應當由債權人同意後方能產生債務承擔的效力。
一、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
二、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
三、債務承擔構成要件:
1、存在有效的債務。
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
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
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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