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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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下債務承擔合同效力待定的具體情況,謝謝了

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點: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因缺乏處分權、代理權或缺乏行為能力而效力並不齊備。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無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處於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

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1.狹義的無權代理。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3.無權處分。4.債務承擔。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當效力待定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無效時,如何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下列規則體現了對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消權兩項權利,以維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

2、無處分權人所訂合同,不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由於權利人拒絕承認,合同被宣告無效,財產已交付的,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則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如交付的是不動產,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

3、無權代理人所訂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認的,對本人不發生代理人行為帶來的後果,但如果該無權代理行為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那麼該代理行為仍將產生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並由該無權代理人自己作為當事人承擔其法律後果。
以上為債務承擔合同效力待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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