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免責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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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免責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也稱債務轉移,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將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加入到債的關係中,與原債務人一起承擔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那麼免責的債務承擔,則是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成為新債務人之後,原債務人與債權人、新債務人協商一致,原債務人脱離該債的關係,不再負擔債務,由新債務人承擔該債務,包括從債務和從權利,同時取得原債務人基於債權債務關係所享有的抗辯權。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因此,新債務人可以就債務未成立、被撤銷、已清償、同時履行抗辯權等進行抗辯。但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反對債權,通常並不能由新債務人以此主張抵銷。此外,承擔人基於承擔債務的原因關係而對原債務人享有的抗辯,不得對債權人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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