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引起的權利衝突及解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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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口保理商與應收賬款債權其他受讓人之間的權利衝突
在發生同一筆債權的多次轉讓時,第一個讓債務人取得讓予通知的受讓人將獲得收取債款的優先權。但是,通知優先規則也受到了諸多質疑,尤其是對於隱蔽型保理業務而言,幾乎不可能獲得優先權。
(二)已辦理保理應收賬款債權又被出口商出質給第三方的情況下發生的保理商與質權人的權利衝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慣常認定及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我國現行的擔保法律體制裏還是不承認普通債權質押的效力的。即便作出普通債權質押,也將被認為無效,因此,在我國目前尚不存在此種權利衝突問題。
有三種處理原則,即以先辦理轉讓/質押為原則,以先通知債務人為原則,以轉讓/質押登記在先為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763條規定: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引起的權利衝突及解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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