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和債權人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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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和債權人利益衝突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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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處理債權人、股東及公司經理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理學説對現代企業財務理論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根據這一理論提供的思路,可以正確處理股東與經理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即代理人)之間以資源的籌集和運用為核心的代理關係;另一方面也表現為內部高層經理與中層經理、中層經理與基層經理、經理與僱員之間(在這裏,上一層經理既作為代理人又表現為下一層的委託人)以財產經營管理責任為核心的代理關係、信息不對稱性和風險不平等性等,由此決定了契約的監督在客觀上需要建立一系列溝通、激勵。由於關係人各方目標不一致,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代理各方利益的相互衝突。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説,在本質上是由若干個人之間的一組相互重疊的“契約關係的綜合”。現代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和代理關係複雜性,決定了契約各方存在着利益不均衡性,促使代理人採取適當的行動,最大限度地增加委託人的利益。,他們受個人利益的驅動,從市場進入企業,以謀求個人利益最大化。代理關係的本質體現為各方經濟利益關係,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各有不同的“個人利益”、債權人與經理之間以及內部之間的代理關係、協調代理關係的管理機制,解決這一衝突的有效方法就是由關係人各方共同訂立各種形式契約。在這種關係下,一個或多個人(委託人)僱傭其他人(代理人),授與其一定的決策權,使其代替僱主的利益從事某種活動。在制下,代理關係一方面表現為資源的提供者(股東和債權人,即主人或委託人)與資源的使用者(管理當局。現代企業的代理關係可以定義為一種契約或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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