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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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由於導致消費者誤認,損害公共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止侵權、並可處以罰款。即工商行政機關對商標侵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在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同時,可以對是否並處罰作出選擇。而工商行政機關在行使該自由裁量權時,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確立的“過罰相當原則”,綜合考慮處罰相對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後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對相對人並處罰款,以及罰款的金額。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侵權處罰標準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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