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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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權代理構成要件有哪些?

無權代理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有無權代理行為。代理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為合法的民事行為,除欠缺代理權外,具備一切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否則其行為自始無效,當然也不產生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的問題。

2、本人沒有行使追認權。因為其代理行為如果得到本人的追認,則該代理行為就變為有權代理,其合同效果應歸屬本人。

3、相對人沒有撤回其民事行為。相對人自己撤回其民事行為,則該合同因被撤銷而歸於無效,沒有再追究無權代理人責任的理由。

4、無權代理行為不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相對人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該民事行為的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無權代理行為符合表見代理之構成。則相對人就應當以表見代理向本人主張權利。

5、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本案的關鍵就是相對人是否為善意,有觀點認為,衡量相對人善意與否的標準是是否“明知”,如果相對人明知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與其進行民事行為,從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則應由相對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

民法典》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追認的本質在於對代理權的補授,因而屬於一種形成權。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2、視為本人同意

構成視為本人同意,須具備三項條件: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民事行為;

本人已經知道無權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民事行為;

本人已確定地不作否認表示。

3、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1)催告權

催告權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銷即不生效。

綜上所述,如果代理人代替第三方,做出了一系列不具備權限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處於一個效力待定的狀態。也就是暫時還沒有生效,是否會生效,這個必須要看被代理的第三方選擇追認,還是選擇不準人如果被代理的第三方選擇追人,那麼這個行為就是有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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