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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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簡易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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