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組織賣淫罪 - 有哪些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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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組織賣淫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2014年10月,全國大常委會27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擬取消組織賣淫罪死刑罪名。什麼是組織賣淫罪?為什麼先前會有如此嚴重的處罰,下面是本站網的小編為您提供的信息,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一、組織賣淫罪概念簡述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二、組織賣淫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道德風尚。賣淫、嫖娼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醜惡現象,法律一貫予以禁止。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行為比一般的犯罪行為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直接促使賣淫、嫖娼活動的蔓延,嚴重損害或威脅人們的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的犯罪對象是“他人”,不是指一個人,而是指多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他人”主要指婦女,但同時還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及男性,有人認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犯罪對象不包括男性,這顯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已出現了男子賣淫的現象,國外多數立法並不排斥男性可以成為賣淫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

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組織他人賣淫的具體手段,主要是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將自願賣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之內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僱傭,是指以出資為條件僱傭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強迫,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或者迫使不願賣淫者或者不願參加賣淫組織者而使其參加賣淫集團以及其他賣淫組織,強迫不願賣淫者進行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引誘,是指以金錢、財物、色相等為誘餌,誘使他人蔘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誘使他人蔘加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容留,是指容納、收留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參加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上述五種具體的手段,可以是同時交叉使用,也可以是隻使用其中一種或者數種,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即俗稱的“老鴇”、“窩主”。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伙。是否是組織者,關鍵是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有些被組織的賣淫者,同時又積極參與組織他人賣淫,對此,應按組織賣淫罪的共犯處理。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至於行為人組織他人賣淫的目的,在實踐中。多數是為了通過組織他人賣淫從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為了牟利,而是出於別的目的,如有些飯店或賓館等單位為了招攬生意,有些企業組織婦女賣淫以達到推銷產品、兜攬業務的目的,也有的是出於玩弄婦女以滿足其精神空虛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爛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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