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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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刑事訴訟法》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進行了明確規定,需要滿足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可以上訴嗎?

一般簡易程序案件可以上訴,小額訴訟程序案件不能上訴。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一般的簡易程序案件,是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小額訴訟程序是一種特殊的簡易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實行一審終審制,所以小額訴訟程序案件是不能上訴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一般是可以上訴的,但是,如果是小額的訴訟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不能起訴的。如果對審理的案件的判決結果不服的情況,可以在審理結束之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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