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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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縣)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接到失業人員檔案後,依據其檔案記載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及標準。
(二)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天以內,必須到本人户口所在縣市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三)辦理失業登記時應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及身份證複印件一張;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張;
3、本人失業前所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4、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5、失業職工從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後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業證》、《居民身份證》,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鎮勞動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
第1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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