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通話記錄能調取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法庭可以提取通話記錄作為證據。
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存儲的數據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該類證據一般為間接性證據,需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進而組成一個證據鏈,才能達到證明目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賦予了人民法院有調查取證權,並且還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對責任人除罰款外,還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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