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話記錄可以當作離婚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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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話記錄可以當作離婚證據嗎

通話記錄可以當作離婚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但能否被採信則結合其他證據來判斷,而且能否離婚還需要結合其他材料。

二、收集離婚證據有哪些技巧

(一)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1、看分居時間——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2、看婚前是否對精神病有所隱瞞——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為——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無禁止性結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二)能夠證明對方有過錯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1、重婚、與他人同居的證明——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離婚證據;

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明——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明——提交居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三、離婚過程子女撫養方面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一)撫養費的證明——提交雙方的收入證明。

(二)撫養權的歸屬證明——根據孩子的年齡和具體情況,提交有利於爭取撫養權的而相關證據

1、對於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離婚證據;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爭取撫養權的證明理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單獨隨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四、離婚過程中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收集技巧

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車子、債權、住房公積金等。如果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證據,更應該掌握收集證據的技巧,技巧分類如下:

1、雙方有財產約定——提交協議書;

2、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提交銀行帳號;

3、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有機動車——提交車輛行駛證;

5、有房產——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交款發票;

6、在公司擁有股權——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

7、有債權債務的——借據、相關的佐證證據。

其次就是如果有一方刻意的隱瞞病情,諸如精神病等,婚後如果久治不愈但是在婚前沒有告知對方也是可以將其當作證據進行起訴的。再就是如果一方因為疾病無法生育且沒辦法治癒但是在婚前沒有告知,此時也可以當做證據上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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