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通話記錄可以做證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只有通話記錄可以做證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通話記錄,如果沒有改動,是通話的客觀記載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否則,法院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