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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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異議成立的條件是:

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幾次

1、異議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無權提出;

2、管轄異議應當在被告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審議。法律上設立管轄異議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管轄權的正確行使,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如果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異議無禮因而裁定駁回管轄異議的,被告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書10日之內,向受訴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上述所作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該裁定書中所確定的案件管轄法院,即為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法院,當事人即得按此到該法院參加訴訟。

由此可見,被告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則上只能有一次,即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但是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一次上述,上述法院的裁定為終審裁定,無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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