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案件的審級制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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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兩審制。四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兩審:一個案件經第一次審理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經上一級法院審理,作出的裁判是終審裁判,當事人不服不得再向上一級上訴。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法院審理案件的審級制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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