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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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民事訴訟費用標準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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