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執行效力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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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的執行效力的概念是什麼?

仲裁裁決的執行效力的概念是什麼?

仲裁裁決的執行效力的概念是: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往往會約定糾紛的處理方式,一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我國的仲裁根據國際慣例實行一裁終局,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哪幾個方面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三、仲裁裁決執行的定義的概念是什麼

仲裁裁決執行是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已送達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在規定的期限內應自動履行。按照中國法律,國內的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涉外仲裁機關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或者外國法院申請執行。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應以當事人帳户中扣留或劃撥需支付的款項。

針對雙方產生的勞動糾紛,如果私下的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局在接收到仲裁申請之後將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最終的裁定結果。裁決結果受到法律的保護,對雙方的行為都具有約束作用,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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