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海事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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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海事證據保全制度,試圖廓清其法律屬性,探討其在 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思索其對民事訴前證據保全制度的借鑑意義,以期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

如何才能海事證據保全?

第六十二條 海事證據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對有關海事請求的證據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強制措施。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向被保全的證據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六十四條 海事證據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於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六十五條 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請求保全的證據、該證據與海事請求的聯繫、申請理由。

第六十六條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證據保全申請,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的,駁回其申請。

第六十七條 採取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海事請求的當事人;

(二)請求保全的證據對該海事請求具有證明作用;

(三)被請求人是與請求保全的證據有關的人;

(四)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證據保全就會使該海事請求的證據滅失或者難以取得。

第六十八條 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海事證據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證據保全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複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被請求人申請複議的理由成立的,應當將保全的證據返還被請求人。

利害關係人對海事證據保全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海事證據保全;已經執行的,應當將與利害關係人有關的證據返還利害關係人。

第七十條 海事法院進行海事證據保全,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對證據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複製件、副本,或者進行拍照、錄相,製作節錄本、調查筆錄等。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取證據原件。

第七十一條 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證據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七十二條 海事證據保全後,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採取證據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在保障海事訴訟程序推進的同時,亦存在制度設計上的不足,亟待予以關注與修正,釐定其適用範圍,既要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也要防止其濫用所導致的巨大“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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