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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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設定?

公司解散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設定

1.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內容,公司破產,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情況

(一)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1.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1.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1.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1.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三)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1.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1.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1.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1.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在進入單位工作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公司的基本狀況,簽訂合同之前也要認真審閲合同裏面的條款內容,對於用工賠償等內容有無在合同裏面設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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