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合同都有哪些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4W

一般規定

海上保險合同都有哪些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 【海上保險合同的定義】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

前款所稱保險事故,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與海上航行有關的發生於內河或者陸上的事故。

第二百一十七條 【合同內容】海上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一)保險人名稱;

(二)被保險人名稱;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價值;

(五)保險金額;

(六)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七)保險期間;

(八)保險費。

第二百一十八條 【保險標的】下列各項可以作為保險標的:

(一)船舶;

(二)貨物;

(三)船舶營運收入,包括運費、租金、旅客票款;

(四)貨物預期利潤;

(五)船員工資和其他報酬;

(六)對第三人的責任;

(七)由於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受到損失的其他財產和產生的責任、費用。

保險人可以將對前款保險標的的保險進行再保險。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原被保險人不得享有再保險的利益。

第二百一十九條 【保險價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未約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價值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船舶的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船舶的價值,包括船殼、機器、設備的價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給養、淡水的價值和保險費的總和;

(二)貨物的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貨物在起運地的發票價格或者非貿易商品在起運地的實際價值以及運費和保險費的總和;

(三)運費的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承運人應收運費總額和保險費的總和;

(四)其他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和保險費的總和。

第二百二十條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解除和轉讓

第二百二十一條 【合同訂立】被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海上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第二百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

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需告知。

第二百二十三條 【未告知責任】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未將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不是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未將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應增加保險費。保險人解除合同的,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應當負賠償責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錯誤告知的重要情況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影響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條 【標的物先於合同損失的責任】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有權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不可能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收回已經支付的保險費。

第二百二十五條 【重複保險】被保險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就同一保險事故向幾個保險人重複訂立合同,而使該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可以向任何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受損價值。各保險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險金額同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任何一個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有權向未按照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賠償金額的保險人追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