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之訴起訴的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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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股東與公司為訴訟主體;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爭議雙方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公司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股權確認之訴起訴的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1、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在隱名股東股權確認糾紛中,對相關當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應確定的訴訟地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認識上並無一定之規則,有的案例只列有隱名股東作為原告、顯名股東作為被告。有的案例列隱名股東為原告,而對顯名股東、公司、其他股東一律列為被告。

2、瑕玼出資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瑕疵出資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關於瑕疵出資股東的資格問題,如果瑕疵出資並不導致公司設立無效,一般情況下不宜輕易否定瑕疵股東的資格。

3、股票及出資證明書交付請求權糾紛。公司成立後拒絕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股票,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以公司為被告,訴訟主體為股東與公司,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人列為第三人蔘加訴訟;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就股東資格存在爭議的,應將爭議雙方列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公司也可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另外,依據我國現行相關政策的規定,職工股東具有實際股東的地位,但需要通過股東代表、職工持股會、工會間接行使權利,與職工持股會之間是代持股的關係。因此,職工股東僅是職工持股會的成員,而非公司的股東。

故職工股東無權請求確認其具有公司的股東資格,或者向公司請求收回其出資。對於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公司債權人可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法院可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但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以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認定標準,一般不存在疑義,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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