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違約的是否必須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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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違約的是否必須繼續履行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本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於繼續履行比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股權轉讓合同一方違約,導致法律上不能繼續履行,但其他合同部分仍未解除且應繼續履行前提下,仍應依當事人約定、實際履行情況促成合同繼續履行。
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
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履行費用過高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條作了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此條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幾種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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