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過程中股權的確定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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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據訴訟意圖進行的分類

訴訟過程中股權的確定方式有哪些

1善意之訴。這種情況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主張股權,而被告則列出種種理由反對。例如公司為榨取原告的資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為股東的意思表示,而實際上故意不為原告完善股東手續,不承認原告的股東身份。再如公司債權人起訴出資不足的股東,而股東以種種理由否認自己的股東身份。

2惡意之訴。是指原告通過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自己或其他人的股東身份,以獲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債務。如:掛名股東在發現公司利潤豐厚時,而主張股東身份。

(二)根據法律關係進行分類

1內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內部關係包括: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在內部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民法上的真實意思主義,探究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並依據該意思對股權進行判斷。

2外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外部關係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債務引起的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關係。第二,因增資擴股引起的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相對於公司與舊股東或者與發起人之間的內部關係,新股東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商法的表示主義,根據工商登記等對外材料確認股權。

(三)根據原告的類型進行分類

1股東提出的確認之訴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權使股東和公司之間法律關係的一個內容,股權指向的義務主體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訴訟要求確權,就是因為在主張股權使得不到公司的認可。第二,公司不認可原告股權的意思比較複雜。由於公司使法律擬製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過特定主體來完成的,這些特定主體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東會決議,可以使控股股東,可以使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

2公司提出的確認之訴。公司對股東提出確權之訴通常都是在其他訴訟中附帶的提出,作為其他訴訟的前提。對於公司單獨對股東提出的股權確認之訴,必須保持警惕,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訴訟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因為公司不承認被告的股東資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認的意思就足以達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訴訟。如果是承認被告的股東身份,更無需通過訴訟再確認一遍。

3公司債權人對股東提出的確權之訴。當公司對債權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如果公司的股東沒有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則債權人有權對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股東在出資範圍內公司承擔清償連帶責任。當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或者法人資格時,公司債權人有權對股東直索。

股權的糾紛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在訴訟的過程當中需要多股權進行確定,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來進行分類,比如説按照意圖,或者是原告的類型來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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