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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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對違反法律或者公司規定的股東會決議享有撤銷權,其期間為六十天,而且應當從公司的決議作出之日起進行計算。然而,在實踐中,在公司股東不知道公司的決議作出之日的情況下,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什麼,應當自何時起算?本站的小編將針對此問題為你進行解答。

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什麼

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確定上述審理思路的考量因素有以下幾點:

1、按照除斥期理論,解除權的行使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計算,並且除斥期為不變期間,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安全。

2、具體到公司股東會決議的解除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應自公司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行使,但是該規定無法涵蓋股東對公司會議召開並不知情的情形。待股東知曉可撤銷事由,可能期間已過,撤銷權消滅,股東權利受損。因此,有必要根據除斥期理論將撤銷公司決議的起算點精確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決議作出之日,以平衡保障股東權利和督促股東及時行使權利這兩種價值取向。

3、公司決議解除權的行使系建立在會議召開的基礎上,對應的是程序上的瑕疵。如果會議並未真實召開,此時股東以未接到會議通知、不知曉會議召開為由,要求撤銷公司決議,法院應釋明變更訴請為公司決議無效而非可撤銷。

(二)股東會決議撤銷權行使期間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算,不考慮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主觀因素。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因此,對股東會決議的撤銷權的起算點是決議作出之日,該六十日期間是不可變法定期間,區別於訴訟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關於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無須對股東知道與否或應當知道與否的主觀狀態進行考量,期間屆滿,訴權即消滅。

(三)因股東會決議需要全體股東表決,未經過原告表決意味着股東會決議尚未完成,故應限定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不早於原告知曉或者收到決議之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故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時限的起算點應當為決議作出之日。股東會決議的作出,則須以完成股東會就審議事項的表決程序為前提,決議未經表決則應當認為未作出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股東會審議事項,股東可以書面形式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考量因素:股東會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就審議事項進行表決,除非股東自願放棄股東會表決權。因此,股東會決議的作出,須以完成股東會審議事項的表決程序為前提,決議未經表決則應當認為未作出決議或決議未完成。故而,未經原告股東表決的股東會決議尚未完成,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不應早於原告知曉或者收到決議之日。

從上文我們可以得知,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十天,而且應當從公司的決議作出之日起進行計算。本站的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由於股東會的決議需要全體股東進行表決,如果未經過原告的表決則意味着股東會決議還沒有完成,所以應該限定股東會的決議作出之日不能早於收到決議或者原告知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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