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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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不同情況之下應承擔責任的規定:
1、有限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債務承擔。《合夥企業法》僅在總則中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即有限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企業債務的承擔。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夥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不同於普通合夥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着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夥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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