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受到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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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受到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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