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怠於清算是侵權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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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怠於清算是侵權責任嗎?

股東怠於清算是侵權責任嗎?

股東怠於清算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的;只要公司解散怠於清算由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怎麼申請公司清算程序

首先,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正式成立後,公司即開始進入實質性清算程序。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清算組成立後,應立即在法定期限內直接通知、公告債權人並進行債權登記,以便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然後由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還包括債權和債務。

在清理後,還需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為下一步工作的基礎。按照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時,如遇到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可以轉向特殊的破產清算

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在經相關部門、組織確認後,即可按照方案來分配財產。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和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及各種財務賬簿。在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後,清算報告生效。將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進行公告。至此,公司清算工作全面結束,公司清算實現了它的最終法律效力公司人格消滅。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公司進入到清算程序時對於各個股東一定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能存在怠於或者是不配合的情形存在,如果造成相應的損失,那麼股東們都是會承擔連帶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實際情況來處理,只有清算成功了之後才能對企業進行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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