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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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用自己的資產給自己做擔保,這種情況很有利於公司獲得融資,所以這種擔保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做擔保,那麼可能會對公司的資產造成影響,也會變相影響股東相應的利益。所以才會有《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符合的條件。

《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一、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因為公司對外擔保存在一定的風險,為了規避相應風險的發生,公司對外擔保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並不禁止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但是必須依據公司章程進行決議。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符合下面幾點:

1、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議。

2、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

3、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決議,且在決議表決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二、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風險

1、被擔保人的資產狀況和信用風險。公司對外擔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擔保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承認連帶債務人,因此,務必在進行擔保時對被擔保人的還債能力與信用等級做好評估。

2、決策層面的風險,公司帶外作擔保,這對公司本身以及股東的利益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在公司試圖對外擔保時,一定要通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從而避免損害公司和股東的權益。

同時也需要注意: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需要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對此作出相反的規定。未經股東會作出的關於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議,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無效。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這樣才會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一些小股東的利益,必須滿足這個先決條件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符合的條件,如果不能滿足,那麼也是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定,可以根據問題尋求法律上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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