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企業對外擔保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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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在一些融資活動中,為了取得融資,可以公司的財產為自己提供擔保,這種擔保對公司來説是有利的。而對外擔保卻不同,對外擔保可能會讓公司資產減少,對於投資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所以會損害股東的利益,不利於股東權利的保護。下面小編來梳理一下公司法對企業對外擔保的規定的相關內容。

公司法對企業對外擔保的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

一、《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主要規定

證監會和銀監會聯合下發《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不僅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內部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還對金融機構審查貸款及擔保提出嚴格要求。

為嚴格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證監會、銀監會120號文件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機構、決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義務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一)、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決策機構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其權限及審議程序由公司章程進行明確。但以下情形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迴避。

2、迴避制度。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 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3、其他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法律法規未規定的,由公司章程載明。

(三)、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對外擔保, 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 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四)、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有關信息披露義務,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

三、上交所《上市規則》的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

9.11上市公司發生“提供擔保”交易事項,應當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進行審議,並及時披露。

下述擔保事項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五)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

對於董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擔保事項,除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10.2.6 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四、象嶼股份公司章程對對外擔保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大會批准。 董事會審議對外擔保事項,必須經全體董事三份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説明,並發表獨立意見。

以上就是公司法對企業對外擔保的規定內容,公司對外擔保的風險是非常大的,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還要建立非常嚴格的審核和決策程序,擔保額度也不得超過規定的額度,要最大化的保障股東的權利和利益。關於公司對外擔保的的相關疑問您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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