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份額質押登記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9W

【為您推薦】遷安市律師 瑞安市律師 高埗鎮律師 海陵區律師 西湖律師 任縣律師 邯山區律師

私募基金份額質押登記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質押是當事人將自己的動產作為擔保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私募基金份額作為一種不動產,也可以成為質押物。在當事人雙方簽訂質押協議之後,就應攜帶相關的材料到工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很多人對私募基金份額質押登記需要提供什麼材料不瞭解,本站小編就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

一、私募基金份額可否出質?

私募基金份額的常見形態根據私募基金的形式分為三種:公司股權,有限合夥企業份額和契約型私募基金份額。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其私募基金份額形式為公司股權,《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一百零三條,《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六條對股權出質的質押合同的效力,股權質押的設立、生效和登記做了明確的規定。

但是對於以有限合夥企業份額和契約型私募基金份額的形式出現的私募基金份額的質押,《擔保法》及《物權法》則語焉不詳。那麼,私募基金份額可否出質呢?

有人認為,《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可以出質,該條所稱的“基金份額”包括私募基金份額。但是,《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該條規定可知,第二百二十三條所指稱的“基金份額”指公募基金份額。

雖然《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列舉的可出質財產範圍中並沒有私募基金份額,但其第七款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卻為私募基金份額出質留出了空間。

根據《擔保法》第七十五條和《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作為質權客體的權利必須是財產權並應具備以下性質:第一,必須是私法上的財產權。第二,必須是可讓與的財產權。第三,必須是法律規定適於出質的財產權。私募基金份額屬於私法上的財產權,雖然其在轉讓上須符合合格投資者的條件,但這並不妨礙其的可轉讓性,因此我們理解,私募基金份額應屬可出質的權利範圍。

二、私募基金份額如何出質?

權利質押不以《質押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必須履行一定的行為方能設立。以《物權法》權利質權一節規定來看,權利質押主要分成交付設立及登記設立。有權利憑證的權利,如倉單、提單等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如基金份額、股權、應收賬款及知識產權等自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信貸徵信機構及相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如前分析的,《物權法》和《擔保法》均未對私募基金份額的出質進行明確,但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也就是説,對於私募基金份額的出質,應當參照動產出質的方式,以交付作為質權生效的方式。

三、私募基金份額出質應提供的材料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凍結申請表》;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質押設立通知;

3、與質押份額相關的協議或合同;

4、出質方的賬户卡;

5、出質方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其複印件;

6、授權委託書、受託經辦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和複印件。

私募基金份額質押登記應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它應提供質押協議和質押雙方的基本身份證明。質押協議簽訂之後,雙方應儘早辦理質押登記,質押登記事實上是將出質方的私募基金份額進行凍結,使出質方不能隨意地處理私募基金份額,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