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居住證怎麼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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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的申領條件:
1、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2、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合理確定。
3、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申領居住證需提供的材料:
公民申領居住證應提交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申領人未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證採集標準的本人數碼相片)和暫住登記憑證,並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二)有合法穩定住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三)連續就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辦理流程:
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應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站)申報暫住登記。登記站應按有關規定採集暫住登記人員信息,免費為其制發暫住登記憑證。這裏的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縣(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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