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屬於股東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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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對企業對公司建立許多規定的一項法律,不僅如此,它還規定許多關於股東會職權問題,股東會擁有許多權利,但同時要遵循公司法對其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屬於股東會職權是什麼意思,那就要從公司法中對股東會的規定開始説起。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屬於股東會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37條、第99條等規定,股東會享有以下職權:

1.法定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此外,根據《公司法》第121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專屬享有對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事項作出特別決議的職權。《公司法》第133條、第142條、第148條等還規定了股東會的其他特別職權。

公司法中對股東會的規定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上文向我們介紹了關於公司法中賦予股東會的權利,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屬於股東會職權。所以説股東會並不是擁有所有的權利,另外公司法也有一系列針對股東會成立的規定,所有股東會內的股東都應該知曉並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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