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如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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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公司經營過程中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資產、業務等發生混同,導致第三方無法分清與自己交易的是股東還是公司的情形,它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在實踐中如何認定卻較為困難,需要多方舉證。那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如何證明?小編將從以下三個方面為大家作出闡述,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如何證明?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如何證明

一、公司財產混同的舉證與認證。

公司財產混同主要表現為公司經營場所、主要辦公和生產設備確以及財務的混同三個方面。由於公司經營場所是固定的,因而認定公司場所和辦公生產設備混同相對容易一些。但是,要對公司財務是否混同進行舉證,往往非常困難,因為第三人通常很難取得公司財務資料。當然,也並不是説第三人完全無法從公司財務方面來證明公司混同的實質。首先,許多公司只是在經營步入困境時才試圖逃避債務,因而,公司在與第三人交易過程中,有可能存在許多足以認定公司財務混同的票據、單證等資料,如果由於兩公司財務公章在使用過程中經常混同,或者習慣性地與訂立合同主體存在矛盾等,那麼我們就可以對這些存在矛盾的票據、單證等資料比較分析得出公司財務混同的結論。其次,第三人可以通過法院對工商税務等其他國家機關掌握的財務資料進行調查取證,法院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在實踐案例中,證明關聯公司財務混同的諸多失敗大都是由於第三人沒有向法院申請對關聯公司相關資料進行調查取證引起的。第三,第三人還可以通過網絡等其他各種渠道收集可能與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關的網絡文獻、司法機關查處記錄等可能對證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關的證據資料。此外,當事人在進行交易時也必須培養良好的經營風險意識。在交易過程中,儘可能對存在潛在風險的交易做好防範措施,對重要的單據資料進行妥善保管。應該注意的是,認定關聯公司財務是否混同,並不是看關聯公司之間財務帳目是否混亂,而是看這些財務帳目和混亂情況是否足以引起關聯公司的財務混同,各公司財務是否喪失獨立性。

二、公司組織機構混同的舉證與認證

由於公司組織機構混同即公司人員混同,主要表現為公司之間董事的相互兼任,總經理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統一調配和任命;公司與股東或兩個不同實體的董事、經理完全一致,甚至僱員也完全一致,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對公司人員混同的舉證方式通常有通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的公司註冊信息查詢,從關聯公司內部的任職情況,公司對外發布的信息資料,公司對外經濟和社會交往的聯繫情況。向法院申請向勞動保障部門查詢勞動合同備案,向銀行申請對企業員工工資情況進行調查。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對關聯公司混同主張舉證失敗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是對許多國家有關部門可能掌握的但當事人無法自行收集的關於關聯公司混同的證據資料,原告很少,甚至沒有向法院申請向有關國家機關調查取證。其二,當事人常常獨立作證,舉證方式單一,沒有能有效地將各債權人的證據信息整合利用。有時候存在混同事實的關聯公司的債權人各自手中的證據集中起來互相印證,能夠使債權人對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主張變得非常容易得到證明。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也可以依據案情需要要求關聯公司提供財務資料以便法院查清事實真相。

三、公司業務混同的舉證與認證

公務業務混同有內在表現和外在表現,第三人通常能夠提供的證據主要是公司業務混同的外在表象。在審判實踐中,主要表現為書面購銷合同、增值税專用發票、送貨單等交易憑據。通過對這些證據進行分析,有時候可以認定公司存在業務混同的情形。因而,在交易活動中,為降低企業運營風險,市場交易主體應該未雨綢繆,妥善保管好企業各種交易單據,以便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使用。公司業務混同的內在表現第三人通常無法獲知,但是,公司業務是否混同也可以結合公司機構混同和公司財務混同方面來證明。通常第三人只要提供了公司混同初步證據,法院便應該將證明責任分配給關聯公司,由關聯公司證明其不存在混同的事實。因而主張公司混同並不要求具有完全充分的證據,而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通過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以及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都可能使原告的主張迅速得到意想不到的強有力的證據支持。

應該注意的是,揭開公司面紗的目的是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而無論關聯公司,以及公司與股東之間是否存在混同的情形,債權人在起訴時都應該以實現債權利益為中心主張權利,通常情況下應該要求直接債務公司承擔債務,存在人格混同可能的其他關聯公司或者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以免發生從股東逃避債務走到公司脱逃債務的極端。此外,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的證明方式與證明標準大致與關聯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同,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現集中在財務混同方面,因而,只要能證明公司與其股東財務不分家的情況,便可揭開公司面紗。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家庭式企業和中小型私營企業中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的情形比較普遍,但遺憾的是在審判實踐中,債權人在僅要求公司承擔債務無法保障其權利得以實現的情況下,仍很少有債權人主張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的事實。究其原因,主要就在於這種混同往往只表現在公司內部,債權人往往無法獲知,因而對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證據的收集仍有等進一步研究。

由以上文章我們可以得知,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在資產混同、業務混同等方面,因此,要證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也可以入以上幾個方面入手蒐集相關的證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往往極容易侵犯到第三方的權利,債權人無法確認與自己交易的是公司還是股東,在行使債權時困難重重。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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