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可以不發工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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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現實生活當中,自己的親朋好友如果創辦的有公司的話,會邀請自己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理論上來説,公司的法人代表需要在特定的情況之下承擔一定的風險,但是如果公司的運營如果整個都非常的順利的話,也有可能公司法人代表本人並不具體參與公司的工作。那麼,肯定很多勞動者就會存在這樣一種疑惑,公司法人可以不發工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人可以不發工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人可以不發工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如果不在公司工作,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可以不發放工資。為特定事項而授權產生的法人代表,經本人同意,也可以不發工資。

此外、工資的發放沒有具體的數額規定,工資發放方式是:

1、如果有具體的工作和職位,工資可以按照當時約定的工資進行發放,一般工資是在税前扣除。

2、一般公司的工資都是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發放給勞動者本人,發放的工資都是税後的工資。

二、公司法人代表的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三、公司法人代表由誰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上述法條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理解: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其次,究竟誰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選定,其選定範圍只能限於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這個範圍不能擴大。股東選定後在公司章程裏明確究竟是董事長、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最後,法定代表人必須依法登記,如果法定代表人變更,則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的規定,發放工資是因為雙方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如果公司法人代表和公司並沒有這具體的勞動關係的話,並且也經過了本人的同意,那麼公司法人可以不發工資,這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實際上有很多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登記的自己的父母或者是親人,這種情況本身就不存在勞動關係,又是認識的人,不發工資也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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